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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经省政府同意,2010年8月23日,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整顿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目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为准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标准,扎实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工作目标
力争2011年3月前全面完成规范整顿工作任务。通过规范整顿,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达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审慎监管,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范围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限额,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原注册资本为分期缴纳且未缴纳到位的,必须在本次规范整顿工作规定时限内缴齐或按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二)关于机构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投资”字样。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冠江西省名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
(三)关于担保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投资业务比例超过办法规定的、不符合条件违规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必须整改到位。
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机制,要整改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要补足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要按规定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