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让受灾群众多一份保障,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目前,我市已有七县(区)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
(资料图片)
□张运煌 记者廖福玲
如果居民因见义勇为或遭遇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伤亡,将得到人保财险公司的一份赔偿。参加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的县(市、区)居民将享受这样的福利。
今年4月,保监会公布的《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政府采购保险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辅助政府创新公共管理方式。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是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推出的新险种,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得到不少县(市、区)的支持。目前,已有南康、大余、崇义、于都、兴国、章贡、定南7个县(区)政府出资,为当地户籍居民统一投保了该险种。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让受灾群众多一份保障
今年7月24日,南康区龙回镇石滩村村民钟某带着妻子朱女士和女儿外出办事,途中,摩托车被大风刮倒的一棵大树砸中,钟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获知案情后,人保财险南康支公司查勘人员立即与朱女士联系,在核实情况并收齐单证后,迅速办理了赔付手续。
随后,人保财险南康支公司和南康区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的8万元赔款送到了朱女士手中。这也标志着我市首笔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赔款到位。
据了解,南康区人民政府为推进民生工程,于今年6月为83万居民投保了一年期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附加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凡遇居民在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中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人保财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付。
于都县政府也为辖区105万余居民购买了“一元民生保险”。“多年以来,于都县洪涝、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因自然灾害导致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当民众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需要救助时,多是通过政府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发放救济金等方式对民众进行救济。”于都县民政局救灾股股长刘雪华表示,现在有了“一元民生保险”,不仅受灾居民有了更多的救助金,而且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救助能力。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
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
10月14日,于都县的谢荣华骑着摩托车出去钓鱼,一夜未归。第二天,谢荣华的家人在该县宝塔公园旁的一条小河边,找到了谢荣华的摩托车、手机、打火机和渔竿等物品。
随后,他们在岸边继续寻找时,遇到一名男子。据该男子介绍,10月14日15时许,其嫂子在此跳河身亡。第三天,在小河边附近水域,谢荣华的尸体终于找到了——他溺水身亡。
当地警方推测,谢荣华很有可能是见义勇为溺水死亡。谢荣华可能是在钓鱼时,因为看到有人跳河,便前往营救,但由于河道淤泥太深而不幸溺水身亡。
若警方的推测得到证实,依照《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谢荣华应当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若见义勇为称号申报成功,谢荣华的家庭可以从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拿到一笔最高为8万元的理赔金。
“于都县政府购买的‘一元民生保险’,其中就包括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人保财险于都支公司经理肖会庚解释说,“推出这个险种,就是为了让见义勇为者得到保险保障。”
“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救助体系,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人保财险赣州分公司南康支公司经理赖叶华说。
专家建议:
设立专项经费保障长期推广
“政府出钱,群众受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特别是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传递出正能量,发挥着积极的正面效应。”江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党支部书记姜天赐表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将市场化运行机制引入救助体系,不仅减轻了政府压力,而且群众的救助也有了保障。
“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建议探索更多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并建立专项经费用于保障长期推广下去。特别是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的推广有利于帮助陷入困境的见义勇为者,让正义的力量不断传递下去。”姜天赐说。
“推进‘一元民生保险’是政府转变职能,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发挥商业保险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民生工程,必将在维护社会稳定、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人保财险作为独家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我们将以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努力兑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市民撑起覆盖面更广的保护伞。”人保财险赣州分公司总经理邱三发说。
相关链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以及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具有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一)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二)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自然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行政区域内因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救助金给付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确认,应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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