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7日
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漫游”,医保基金垫付医药费后追偿,失业人员领失业金期间免费缴医保。昨天下午,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了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动员辅导大会,邀请权威专家对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
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漫游”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很大程度上限制人才的流动和劳动力的转移。在将于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就着重提到了这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为各类人才自由流动扫清了“障碍”。
另外,今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还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逐步实现省级统筹。而一旦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全国统筹的话,那么转移接续问题便不再是问题。
缴费不满15年可继续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一条规定,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去年已出台相关规定,明确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可继续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而《社会保险法》中则更加完备,对于一些农村户籍或是无力再继续缴费的人员也做了规定,将全面的缴费年限转入新农保或是城镇居民保险,虽然领取的待遇会低一些,但起码有保障。
不在支付范围医保先垫后追偿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条对医保参保人员来说无疑是利好政策,比如说,一位医保人员生病住院,除了需要医保承担的费用之外,单位也应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可是现在单位不愿意报销了。按照以往的情况,职工只能隔三岔五去单位找领导协商,协商多次无果后自认倒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原由单位报销的医药费,可以由医保基金先垫付,然后由医保中心再向单位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实施垫付追偿制度
与医保基金一样,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不会再出现扯皮了,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
领失业金期间缴医保免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一条是对在领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的特殊照顾,因为这些人刚刚失业,为了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并且在生病住院期间能够享受到医保待遇,他们每个月的医保费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要花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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