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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农发行多举措落实光伏扶贫《意见》

来源:赣州金融网  农发行兴国县支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本站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支持国家光伏扶贫工程实施,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光伏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农发行兴国县支行多举措贯彻落实《意见》及《办法》。

    该行组织全行上下员工加强对《意见》、《办法》及国家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学习,充分认识支持光伏扶贫的重大意义,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实施条件、技术标准、运维要求和发电收入实现渠道、分配方式等,做到合规有效支持。充分认识光伏扶贫是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决定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和我行多次开展联合调研和政策磋商,并联合印发了《意见》;总行及时编制了光伏扶贫金融服务方案,并制定《办法》,合力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开展。充分认识信贷支持光伏扶贫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信贷支持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光伏扶贫中的引领和骨干作用。

    同时,该行加强光伏扶贫信贷工作部署,抓住重点环节扎实推动业务开展。一是抓紧开展调研摸底。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能源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相关部门,特别是能源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在辖内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光伏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加强对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的光伏扶贫工程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纳入我行光伏扶贫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二是主动提供融智服务。对具备光伏扶贫条件的,积极配合地方政府以县为单元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并配套编制金融支持方案,引导当地政府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及光伏建设条件,选择适宜的光伏扶贫模式和项目运作模式,制订精准扶贫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动光伏扶贫工程“全面规划、分期实施、稳步推进”。

    三是督促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规划。督促地方政府将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尽快按程序上报,并及时跟踪方案审核批复情况。对未纳入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批复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的光伏项目,不得提供支持。

    四是优选承贷主体和运维企业。对村级光伏电站,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搭建专门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投融资主体统一实施,由其统一承贷、统一选择建设运维企业、统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对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要优选资信良好、实力强的光伏企业作为承贷主体或其参股企业。要主动参与地方政府运维企业招标,择优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承担运营管理或技术服务,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期可靠运营。

    此外,该行深入研究光伏扶贫项目特点,全面做好贷款管理和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加强调查评估。结合光伏扶贫项目实际和收入分配办法,科学审慎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严格控制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采取村级光伏电站方式的,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5千瓦左右;采取集中式光伏电站方式的,每位扶贫对象的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25千瓦左右。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还本付息的,原则上应制定均衡还款计划,审慎分析地方财政购买服务资金支付能力,其每年偿债备付率须不低于1。对主要依靠项目发电收入还本付息的,要综合考虑光伏项目光照条件、上网电价、发电收入、成本支出、贫困人口收益分配等情况,合理编制项目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审慎测算可用于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其每年偿债备付率须大于1.3。

    二是正确核算贷款。发放的光伏扶贫贷款,要统一使用“光伏扶贫贷款”相应科目,全面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做到精准扶贫、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是严格落实贷款条件,合理合规支付贷款。督促借款人及时落实贷款条件,严格按照农发行有关制度规定,在符合信贷支付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程实施进度发放贷款。

    四是切实加强信贷监管。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盯紧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实现途径,督促借款人和相关部门及时将项目并网发电产生的电费收入及财政补贴资金归集到我行账户。要督促相关部门对贫困村、贫困户享有的电费收入定期支付到村到户,保证贫困村、贫困户及时享受到项目收益和便捷的金融服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的光伏扶贫贷款项目,参照总行相关制度执行。(赣州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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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金融网  农发行兴国县支行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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