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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全残保险金: ⑴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已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⑶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19种): ⑴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⑵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⑶若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时年龄未满四周岁,我们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教育年金: ⑴被保险人15、16、17周岁时,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10%作为高中教育金; ⑵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时,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20%作为大学教育金; ⑶被保险人22、23、24周岁时,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20%作为研究生教育金; ⑷被保险人25周岁时,可领取基本保额的30%作为创业金。 四、保费豁免: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可豁免剩余保费,保单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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