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保风险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条款规定,承担还贷保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3.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赣ICP备09002848号 赣公网安备 36070002000031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