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付秋实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8日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自今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在申报时选择“关税保证保险”模式,并选取相应《保单》电子数据。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
企业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仍按照现有担保流程办理,向海关提交《保单》正本;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办理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
参与试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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