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监管 >> 正文内容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 对外开放迈出重要一步

来源:金融时报 张末冬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4日

  8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是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我国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而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是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首要重点工作。

  今年博鳌亚洲论坛期间,人民银行行长易纲表示,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对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举措要落地,修法是前提。”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谈到,基于此,银保监会针对股权比例限制及时组织人员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修改。

  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

  《决定》取消了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外界认为,《决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内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取消持股比例,是金融业对外开放非常重要的一步。此前,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主办的《2017·径山报告》就曾呼吁,应当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和放松外资机构的持股比例,真正推动金融机构的开放,在持股比例、设立形式、股东资质、业务范围、牌照数量等方面对内外资机构一视同仁。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对外资股东而言,一方面,准入前享受国民待遇、股权限制放开,给他们提供更多机会;另一方面,投资便利化程度也大大提高了。另外,监管部门也留出了“一事一议”的空间,意味着未来外资金融机构对于中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控制权或是经营自主权的空间会显著扩大。

  外资银行看好中国市场

  2001年,国际金融公司IFC投资入股南京银行,开启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先河。随后,上海银行、浦发银行等纷纷引入外资股东,优化资本结构,提升银行实力。

  监管层面近期都在受理外资申请相关工作,上个月,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在依法合规、严守风险底线基础上,近期批准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中国信托商业银行筹建深圳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升格为分行,批准彰化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开业、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开业。

  据了解,近期已有不少地区银行表达了合作意向。“我们发现一个趋势,全球的银行业都遇到了挑战,所以大家都在探索新的合作方式或者业务领域,比如资管业务是国际银行现在非常看重的领域。但总体而言,外资看好中国的发展,这是肯定的。”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此轮对外开放速度加快并不会带来较大风险。回顾银行业开放历程,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既通过“引资”增强了中资银行的资本实力,又通过“引智”提升了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提振了国际市场对我国银行业整体的信心。

  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开放以后,监管要向精细化的方向转变。比如,过去是单一的股比限制,未来则可能更多关注资本水平、在当地的业务优势、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是否合理、会否维护少数股东利益,从各个维度看经营发展的情况。此外,还会向海外监管机构学习。

  加强风险防范

  联讯证券在研报中提醒,外资持股比例可以进一步放开,但股东的筛选引进机制不能放松,仍要挑选稳健长期持有的海外战略投资者,避免重蹈韩国的覆辙,保持国内金融机构的稳定。

  对此,《决定》明确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应机构类型的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现有和未来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此外,上述接近监管的人士也表示,未来应该会有相关防风险的内容出台,也会密切关注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发展情况,切实防范风险。

分享:

来源:金融时报 张末冬

责任编辑:郭豫亮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