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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已成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6日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要从根本上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态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商业养老保险正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如是强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原则通过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旨在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在此背景下,6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若干意见》制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的作用和任务,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政策及地方保障措施。
 
  此外,《若干意见》也对保险业遵循经营规律,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夯实发展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制定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对“只闻其声,不见其影”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财税和投资政策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黄洪表示,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已基本成熟和具备。对照国际经验,“从经济基础看,实行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推行,我国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力。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财税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政策改革也在同步推进,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指向十分明确。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试点。在此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众多文件中,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不过,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这项制度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
 
  “正是基于这些考量,我们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目前,保险业已经基本做好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准备工作。”黄洪透露。
 
  据悉,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中。
 
  守住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底线
 
  《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无疑是重中之重。
 
  而李克强总理更是特别强调,“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一样,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必须确保这些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各保险机构务必守住这一底线。”
 
  对于落实措施,黄洪表示,首先,强化保险机构的资质要求。“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和领取周期长,有的长达数十年,甚至将近一百年,商业养老保险受经济发展状况,特别是利率,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大,所以对精算技术的水平、人才队伍的储备等要求高,这些都是对资质要求的核心内容。此外,也会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偿付能力,以及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设定较高的准入门槛。”
 
  其次,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的监管。“一是要加强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建设。对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除坚持一般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规则外,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进程,逐步制定一套有别于一般商业保险资金运用的规章制度。二是要加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按照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管理周期长的特点,强化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将其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一项硬指标。”
 
  三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以及压力测试等一些制度,尤其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的建设。
 
  此外,黄洪表示,还将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的支持政策。“资金不宜进入一些竞争性行业,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较低,回报相对稳健的投资。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委的沟通联系,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
 
  从上述两个具象的问题,回到商业养老保险整体的发展情况。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总体保持了持续稳健发展的态势,但从总量来看规模还是不大。2016年,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
 
  在全部具有养老功能人身保险中,退休后分期领取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只有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
 
  对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的原因,可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来分析。黄洪认为,内部原因可以概括为技术短板、人才短板和规制短板。“所谓的技术是指精算技术,这是人身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近年来,我国精算技术虽然有了长足进步,但是与美国、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依然存在不少差距。”
 
  “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非常强,这些技术既要靠人去掌握,又要靠人去开发,但是专业人才少之又少。此外,监管虽然正在努力探索对长期风险监管的规制,但是需要一段过程,并且监管部门也存在着人才短板的问题。”
 
  上述三个短板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存在一些问题 ,如在产品设计定价上比较保守。“这种保守对于稳健经营、防控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但是保守的另一面是创新能力不足,产品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人们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同质化现象严重。”
 
  从外部原因看,一是社会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二是政策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三是群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黄洪认为,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落实”、“两项建设”。“第一个落实是要抓好《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第二个落实是要抓好既定政策的落地落实。例如,如何加快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落地,如何抓好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支持政策落地,如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落地等。”
 
  “第一个建设是要抓好保险业的能力建设;第二个建设是要抓好商业养老保险监管的规章制度建设。能力建设集中在两个方面,即前述提及三个短板中的前两项,一是技术能力建设,我们既要对现有精算技术进行完善,又要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际,不断发展新的商业养老保险精算技术。二是人才建设,要加大引进商业养老保险的专业人才,积极与大专院校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沟通协商,争取这些部门能够对培养商业养老保险的人才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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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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