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0日
备受关注的《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七类禁止行为。
所谓程序化交易,即“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介绍,征求意见的《办法》共25条,对规范程序化交易的定义、立法宗旨及依据予以明确,对程序化交易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各类相关主体提出了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拟建立申报核查管理制度和指令审核制度,并实施差异化收费,程序化交易将依申报、撤单等情况,收取额外费用。
《办法》列明了程序化交易的七类禁止性行为,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加强实时监控,包括:在属于同一主体或处于同一控制下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发生同一证券交易;在同一账户或同一客户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进行期货合约自买自卖;频繁申撤单,且成交委托比明显低于正常水平;在收盘阶段利用程序进行大量连续交易,影响收盘价;此外,进行申报价格持续偏离申报时的市场成交价格的大额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进行小额多笔反向申报并成交也被列为禁止性行为;还包括连续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报买入或连续以低于最近成交价申报卖出,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引导、强化价格趋势后进行大量反向申报并成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证券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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