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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改革配套措施 持股满36个月可在IPO时售老股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3日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  (记者许志峰) 中国证监会2日制订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这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规定》对老股转让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明确老股持有期需在36个月以上,且不得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权不得发生变更、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保持公司稳定经营。

  规定明确,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

  据介绍,老股转让是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规定》将这一做法引入国内市场,有利于缓释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规定》明确持股满36个月的老股东可以在公开发行新股时按照平等协商原则向公众发售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

  为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老股转让的情况,充分评估老股转让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具体影响,《规定》提出了详细、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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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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