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新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日前,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通知》从2013年4月9日起实施。2004年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该《通知》进一步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保监会称,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但《通知》规定,成立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仍不得超过20%。
《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另外,持股20%以上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发生重大变更须及时披露。《通知》强调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