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监管 >> 正文内容

保监会: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上限

来源:财新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7日

日前,保监会颁布《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通知》从2013年4月9日起实施。2004年开始实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实施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该《通知》进一步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保监会称,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

但《通知》规定,成立不满三年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仍不得超过20%。

《通知》对持股超过20%的股东,一方面设定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另一方面设定投资经验标准,要求投资保险行业三年以上,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

另外,持股20%以上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发生重大变更须及时披露。《通知》强调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

分享:

来源:财新网

责任编辑:肖春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