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谷秀军 徐友仁 廖斌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
今年“两会”前夕,记者发现,有两位全国人大代表把关注的目光投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议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小琼提出“关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建议”。
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票据业务平稳增长,累计发生业务8.8亿笔,金额275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非现金支付业务的3%和32%,成为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结算工具。毋庸置疑,《票据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
对此,杨小平认为,我国目前仍沿用1995年出台的《票据法》规范票据行为。随着票据业务的增长、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票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高小琼认为,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已存在明显缺陷,严重落后经济发展需要。
谈到《票据法》在实施过程中凸显的具体问题,杨小平认为:一是未能贯彻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二是未能充分发挥票据的融资功能。三是没有对电子票据等新型票据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四是《票据法》中部分条款的缺失。例如,《票据法》对是否可以涂销、如何涂销、涂销的法律责任等事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缺乏空缺支票丢失时的救济规定;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仅表述为“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弱化了对票据的监管。高小琼的观点也基本相同。
面对问题,其破解之道是什么?杨小平表示,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满足经济主体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票据使用需求,建议尽快对《票据法》进行修改。具体政策建议包括:一是重塑票据无因性,即:票据是否有效,取决于票据形式要件,而不取决于使用票据的原因;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和他本人接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而不取决于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原因以及其他主体经手票据的原因。二是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并建立有关融资性票据的发行、评级、公示、信息披露、监测、淘汰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三是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例如明确电子票据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等具体要求;票据签章中,增加电子签名的有关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原件形式要求、可靠性要求和生效时间、地点等。四是明确票据监管主体。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并已实际承担了对票据等结算工具和市场的管理,为避免多头管理,建议明确将票据业务监管权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五是建议对票据涂销、票据丢失以及空缺票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高小琼建议:一是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适度放开票据的融资功能。删除《票据法》第十条中关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限制,明确确立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二是将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规范和调整的范畴。三是确立票据截留、票据影像、支付密码的合法性。赋予“票据截留”中的电子提示以与纸质票据提示相同的法律效力。同时,授权人民银行出台有关制度和管理规定,对“票据截留”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票据交易主体应涵盖票据活动各参与方及票据交易的组织者,对票据参加实行许可制度;明确由人民银行组建全国性的票据评级机构,进行票据信用评级,并实施信用惩戒制度;明确对非法票据融资活动的处罚标准,如取消票据发行权、宣布市场退出等,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票据发行、使用、流通环境。五是明确票据的无因性。删除有关票据基础及其法律责任的条款,交由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确立适用的合理界限,以及票据权利应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的特殊情形,重塑票据法的灵魂。六是特别补充票据涂销、票据参加、票据丧失的补救和空白票据等方面的规范。补充票据涂销内容,赋予当事人涂销权,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简化票据关系。补充票据参加内容,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票据平台,实现实时监管,提高电子票据交易效率。完善票据丧失的补救内容,对于票据丧失法律要求失票人凭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必须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供相应担保,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善意接受票据后,到期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补充空白票据的内容,考虑空白票据在经济活动中大量存在,既然《票据法》对空白支票的出票行为给予了认定,也应对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背书等给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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