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9日
银监会日前颁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新规,对已实施股改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实施并表监管,对最低资本、杠杆率等做出规定,并提出对重大内部交易实施审批或备案制度。这是自2007年国务院决定推进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监管机构首次明确将对已改制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将被纳入并表监管
2010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了股份制改革,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仍属于政策性金融机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也将参照上述规定。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周全胜处长坦承,目前相关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旗下都已拥有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多种牌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旗下还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初具雏形。但在搭建平台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监管空白,所以如何防范交叉风险,科学设定防火墙,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一直为监管部门所关注。此次并表监管指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周全胜透露,银监会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除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外,也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债、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因素。同时,即使被投资机构部委资产公司所控制,但如果其总体风险注意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应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
周全胜表示,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指引》明确,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在最低资本要求之外,监管建议,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本池,以应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超额资本池中的资金存放形式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包括可自由处置的现金、国债、未质押的可流通证券等。
周全胜并称,此番《指引》是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此后还会针对资本金、内部交易、全面风控、股票投资等做细化性监管指引。
资深业内人士表示,新规将弥补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以来并表监管方面的空白,但由于当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旗下有多个综合经营平台,而且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有相当的实业投资,所以监管的有效性仍面临不小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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