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办发〔2010〕70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保监会于2010年8月开始推广使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在前期系统培训和两次试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决定自2010年10月起,正式启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全面实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网上填报、查询和统计分析工作的系统化、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10年10月起,开始实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报表月报告制度,以前例行的保险中介季度监管报表停止报送。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须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我局报送保险中介监管报表,不再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数据填报结束后5日内还须将从该系统直接导出的纸质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局。
二、填报方式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登录系统:一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通过链接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二是直接登录http://iir.circ.gov.cn/。
(二)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后,点击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子系统,输入公司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进入系统。
(三)进入系统后,点击“数据录入”,按照报送任务逐项填写报表数据,各机构须按照系统“填报说明”规定的统计口径进行填报。填写完毕后点击“校验并保存”,数据校验通过后进入“报送管理”点击“报送任务”上报报表。
(四)报表填写完毕并上报后即无法进行修改,如发现错误需与我局沟通做回退处理,方可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
(五)报表正式报送后,点击“机构汇总表查询”,查找到已填报报表,点击“查看”按钮,打开已填报报表后可以将报表导出到EXCEL中打印成纸质报表上报。
(六)下辖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填写《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时应将所属分支机构数据合并填报,填写业务报表时应分别填报。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填报单位为“元”,其它业务报表的数据填报单位为“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工作,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各机构负责人及系统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填报方式、填报口径、报送时间等进行报表填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二)各机构要选派责任意识强、业务水平过硬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系统报表报送工作,如出现工作调整,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告我局。对于报表报送过程中存在拒报、错报、漏报、瞒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机构和直接责任人,我局将依据《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机构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应及时联系咨询有关单位及人员。系统开发商为:美髯公软件开发公司,联系电话:010-58369090;我局联系人:梁志华,联系电话:024-22596590。
特此通知。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