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保监办发〔2010〕83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积极防范和化解保险洗钱风险,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行政许可环节反洗钱工作要求
(一)申请设立保险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新设的保险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二)投资入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并按照《通知》要求向我局报送相关证明材料,接受我局审查。新设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反洗钱要求。
(四)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应符合《通知》要求,并接受我局组织的反洗钱相关内容测试和考查。
二、建立健全各级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一)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成立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的相关文件应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并同时抄报当地反洗钱主管部门。
(二)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负责。
(三)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控与合规管理流程,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和有效性的监督、审计和评估。
(四)各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要求并监督兼业代理机构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和移交等义务。
三、积极履行反洗钱工作义务
(一)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和我局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主动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
(二)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三)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识别能力,加大可疑交易主观判断力度,加强重点可疑交易线索挖掘,及时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四、加强反洗钱信息报送工作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定期收集、汇总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定期报送以下材料: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上年度组织领导机构和内控制度建立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发现及报送情况、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和处罚的情况、反洗钱内部审计和自查自纠的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的情况等)。反洗钱工作总结和计划应同时抄报反洗钱主管部门。
(二)将报送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抄报我局(附表详见附件2,其中表1-5每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表6-10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发现涉嫌洗钱犯罪交易活动线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并及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四)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应在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及时向我局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告接受相关处罚的情况。
(五)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专项审计和自查自纠工作,专项审计报告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并同时抄报反洗钱主管部门。
五、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各级反洗钱工作档案和培训档案,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
六、完善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制度
湖南保监局反洗钱工作职能部门设在人身保险监管处。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完善反洗钱联系人制度,明确部门和专人负责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和日常联系工作,联系人信息(详见附件1)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报至我局。
湖南保监局反洗钱工作联系人:陈慧
邮箱:sx 0731@126.com
电话:0731-84528195
附件:1.反洗钱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2.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