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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信用卡新规 还款期最长可达5年

来源:365地产家居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2日

  银监会昨天在其网站公布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9月2日之前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信用卡的营销、收费、催收管理等做了具体规定,旨在防范风险、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保护持卡人的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未经书面授权,商业银行不得将持卡人、特约商户等信息用在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途径。“交易凭条必须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商业银行及其合作机构不得超过业务需求存储信用卡相关信息,充分保护客户隐私权。”与此同时,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也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此举意味着银行今后再也不能雇用发卡中介去“扫楼”了。

  而除附属卡外,《办法》规定不得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和没有稳定还款收入的人群发信用卡,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已发放的信用卡,只要持卡人没有激活,发卡银行就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在节假日期间临时上调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一旦持卡人在此期间使用了超限额授信,且未在超额授信取消之前及时还款,银行就要向持卡人收取超限费,费率一般是实际超限额部分的5%,由此造成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产生纠纷。

  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发卡银行提供超限额用卡服务,收取超限费等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持卡人授权,在得到授权之前必须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通知,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撤销授权的权利,一个账单周期内不得重复收取超限费。

  在催收管理方面,《办法》除明确催收管理规则以外,对不当催收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办法》对商业银行处理持卡人因特殊原因导致偿还能力下降的情况作出了创新性安排,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最长可达5年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以保护具备还款意愿持卡人的权益。

  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田水平说,与信用卡有关的两部管理文件都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分别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均由人民银行颁布施行。这两部文件均只对信用卡业务规则进行了规定,缺少对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的统一监管标准。新《办法》出台,为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系统的制度性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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