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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部署治理国有及国有控股险企“小金库”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3日

  为贯彻执行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要求,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并下发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规定,此次专项治理试点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即国有独资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均应当按照《方案》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方案》规定,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此次专项治理试点的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根据《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第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第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第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第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保监会将成立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的“小金库”治理工作。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在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代理公司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小金库”治理的各项工作。

  《方案》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至2010年12月底结束,包括以下六个阶段:前期调研、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及总结报告。其中重点检查阶段,在选择检查单位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有群众举报的;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保监会认为其他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保监会表示,对于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按照保险监管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成立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将“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作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公司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彻底清理“小金库”,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建立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地保监局、各机构要及时将专项治理试点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各地保监局、保监会机关相关部门要将“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将防治“小金库”纳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和规范高管人员薪酬等工作之中,探索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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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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