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云南保监局共实施行政处罚22家次,各项罚款共计72万元。本月起,在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生侵占、挪用、诈骗等重大违规案件,保险监管机关将启动问责程序,根据涉案金额或损失大小、管理职级分别对本级、上级、直至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记者从云南保监局获悉,上半年,该局对辖区内40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处罚22次,其中警告2家机构和9人,责令撤换高管或直接责任人3人,对保险机构罚款66万元,中介机构处罚1万元,个人罚款5万元。
本月起,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更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追究人员实行“刚性”管理。即凡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纪律处分的人员3年内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不得变相升职或安排同等职务(级)的岗位;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纪律处分的人员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凡受到经济处分的人员1年内不得享受奖励薪贴或者加薪;凡发生与所在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刑事案件,发案机构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生效判决或者上级机构未作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原则上应暂缓提拔任用。(昆明日报 记者缪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