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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6日

  7月19日,国务院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要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并在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同时,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表示,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来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6%和11%(其中工矿商贸分别下降18.3%和9.9%),大部分行业领域事故下降,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状况比较稳定。与此同时,1-6月,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45起,死亡和下落不明764人,同比增加12起、266人,分别上升36.4%和53.4%。

  据了解,《通知》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要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通过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知》强调,要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还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7月23日表示,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依据《通知》有关内容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

  他还表示,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据介绍,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用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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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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