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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利率互换上限为季末固定收益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1日

  保监会20日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且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

  分析人士指出,通知明确相应投资条件后,参与利率互换业务的保险机构将扩容,这有助于保险资金管理利率风险和稳定收益,改进保险资金资产负债管理。

  通知称,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当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

  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利率互换可以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投资者通过利率互换交易可以将浮动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转换为固定利率形式的资产或负债,从而达到规避利率风险,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目的。

  分析人士指出,开展利率互换后,保险公司可将部分固定利率债券换成浮息债,浮息债利率会随基准利率变动而变动,能够规避部分利率风险。同时,可以构建出期限与之相当的浮动债券来满足投资匹配需求。

  通知称,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将符合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董事会批准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相关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备案之后就可开展相应投资交易。

  而在此之前,仅有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人寿、友邦保险和中国平安五家保险机构逐一获保监会批准取得人民币利率互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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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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