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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加快玉树地震灾后保险理赔进度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1日

  近日,国务院在《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强调,加强受灾地区信用环境建设,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提高理赔效率。同时,加快整理核实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并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金融资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意见》表示,支持金融机构尽快全面恢复金融服务功能,加快修复基层金融网点,保障支付清算、国库和邮政汇兑系统的安全运营,鼓励受灾地区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等收费。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

  《意见》表示,支持青海玉树自治州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从当地试点启动之日起,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给予补助。参保农牧民因地震灾害造成缴费困难的,由本人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个人缴费可以缓缴。同时,对受灾较重、暂停生产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地震灾害无法恢复生产,经法院或有关部门宣告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应按规定报批后予以核销。此外,加大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地震灾区的调剂力度,确保地震灾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意见》表示,为了解决受灾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对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伤亡的,在核实伤亡人数、伤残等级及具体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所需资金通过地方尽快实行市级或省级统筹、动用历年结余、加大基金调剂力度解决。同时,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伤亡职工的待遇支付,由职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解决,企业(单位)无力支付或已不存在,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通过相关的社会捐助、社会救助制度予以帮助。

  《意见》还表示,要加大就业援助,将本地就业困难人员正在参与的抗震救灾相关工作,按规定纳入现有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时限为3个月。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省级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此外,鼓励东部沿海等地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少数民族劳动者转移就业。对东部沿海等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资金从东部沿海等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转移就业的劳动者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上述两项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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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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