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作为推进监管关口前移的重要举措,宁夏保监局于近期在辖区内建立了保险监管专员制度,即对市场中的保险主体、保险专业中介主体分别指定监管专员,通过这种“一对一”的方式,实现培养锻炼干部、加强保险监管的目的。
监管专员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注重权责匹配。在明确职责的同时,赋予监管专员对监管联系单位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二是强化考核管理。结合《宁夏保监局保险监管问责制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了考核管理责任,细化了奖惩条件和程序,使考核落在实处;三是突出可操作性。执行是制度的生命,制度对于监管专员履职的方式、工作日、工作记录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建立了量化考核评分机制,制度的可操作性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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