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金融监管 >> 正文内容

保监会清理问责案件7月1日为分界线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3日

  昨日,记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严肃追究已发案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及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衔接,保监会决定开展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统一清理。

  震区存准率下调1% 险企主动理赔55亿退保金背后

  包括发案机构、案发时间、案件性质、基本案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损失情况、公安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司内部的调查及处罚情况、案件追赃或挽回损失情况等。

  据悉,此次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自查阶段:3月20日至6月30日,各公司对案件查处情况、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自查;处理、汇总阶段:7月份,各公司对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进行初步汇总,对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要抓紧问责,对自查工作开展不力的所属机构要及时处理;报告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各公司对自查情况、汇总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告。

  保监会表示,案件责任追究以2010年7月1日为分界线,适用不同的责任追究标准。2010年7月1日前案发并如实报告的案件,国有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和《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其他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原有制度或参照《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2010年7月1日前案发、未报告的案件,以及2010年7月1日后案发的案件,各公司应按照新制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分享: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