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县域保险发展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以“逐鹿中原”的急切心态,纷纷拼抢原来被遗忘的市场。各种类型的保险机构发展迅速,一些县域的保险公司多达10多家(包括地市机构暗中下伸展业),机构林立的“保险公司多过米铺”成为奇观。因为没有监管机构进行及时监管和有效引导疏通,互相拼杀及挤兑的竞争非常激烈,说它“硝烟弥漫和烽烟四起”也不为过,其无序混乱已引起整个金融业及社会的侧目和指责。
县域保险的不规范已成为社会诟病非议的焦点,其原因是县域保险监管无力,未能有效维护县域保险市场秩序及其投保人合法利益。追根溯源,一直以来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立到省,省以下则无相应机构进行监管,县域保险参与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纠纷大量涌现,无法就近向监管机构投诉和反馈。没有畅通的申诉渠道,造成县域保险权益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放弃权益维护的权利,如此日积月累成为“潜伤”和隐患,甚至成为影响到县域金融稳定的顽症。
我国县域及县域金融保险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显要。我国是一个以数千个县域为根基的行政格局,县域是国家安定团结的稳定基石,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高速发展的县域经济及金融,更是我国社会经济的基础和根本。2002年11月,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此乃“县域”和“县域经济”概念第一次被写进党的文献。自此,“县域”和“县域经济”被正式纳入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范畴,因此县域及县域金融保险的地位与作用将更突出。借此新《保险法》施行之际,笔者呼吁亟待强化县域保险监管,通过对保险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有效监管,维护受保人及各方保险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县域保险市场秩序稳健运转,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
首先,要及时出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使之更具切合县域保险实际的操作性和执行力。我国的保险法规较多也比较完善,但不少欠可操作性和执行力,致使“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监管缺位,奖惩乏力”的状况出现。因此要出台新《保险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如《县域“新保险法”实施细则及指导办法》、《县域保险机构监管条例》、《县域保险举报办法》等切合实际的配套措施,甚至创新单独出台《县域保险监管条例》,使新《保险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从而更维护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要探索建立县域保险监管机制,形成县域保险监管合力。如在一些县域或由几个县域联合设立监管机构,亦可组成专家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的保险监管巡查监管小组,或实行委托监管机制,即委托县域央行和审计机关等机构代理监管保险,同时建立吸收社会各行业人员参与的监督员制度,对保险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及时反馈和解决社会反应的问题。
再次,整合资源建立开通“县域保险网”的网络平台。对县域保险的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宣传与执行、问题的反馈与解决、保险机构及人员违规违法问题的反应与查处等,使之成为县域保险参与人必须的参与平台,让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其中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的监管作用,同时有效保护保险机构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后,要加强县域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可以从县域保险的监管体系与指标、代理经纪人制度、保险法宣传认知机制、保险队伍建设、行业统计制度、理赔谈判机制、社会公益赞助、免费法律援助与诉讼仲裁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面,进行新《保险法》贯彻实施的全方位探讨和反映,逐步完善县域保险监管体系及各项监管指标,提高保险行业的声誉和形象,促进整体保险业监管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