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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滥用会计准则操纵利润将受严处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4日

  近日,保监会在有关通知中强调,严格禁止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的过程中,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之机,滥用会计准则赋予的会计判断,操纵公司利润。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实施新会计政策后的2009年年报组织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公司和高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保监会强调,《2号解释》实施后,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将有所增加,但只是由于财务报告所采用的准备金计量口径由审慎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转变的结果,影响是一次性的,并不代表公司的财务风险减弱或经营管理水平的改善。对此,保险公司管理层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加大结构调整力度。

  在这份《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中,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签发的保单按照《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于5月15日前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报保监会备案。

  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体系,确保准备金计量真实、公允,有效防范准备金计量的随意性,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准备金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准备金计量涉及的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经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保监会强调,如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确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违反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的,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应当向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若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未向保监会报告,将追究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应于5月15日之前将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报保监会备案。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申请材料中向保监会报送准备金计量工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作为财务制度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准备金计量的内控程序是否符合保监会相关规定、是否得到一贯遵循和有效执行。

  在上述通知中,对于准备金计量的折现率假设、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风险边际、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非保险合同保单负债的计量等,保监会都作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现率,应当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该市场利率可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确定,溢价幅度暂不得高于150个基点。

  保监会表示,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除了按照新会计政策编报2009年度及以后各期偿付能力报告和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还需要按照实施《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前的会计政策和精算规定向保监会报送2009年和2010年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备考报告),2009年度、2010年各季度和2010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各保险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其备考报告、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及其备考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可以延迟至5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于4月15日前报送。2010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期初数应根据审计后的2009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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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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