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保监会的消息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9年12月29日由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昨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派出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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