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作者: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
证监会11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根据证监会公告,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修订后规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拟上市公司的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2010版规则。
“2010版规则”主要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首次采取表格化形式对年报的披露格式予以清晰、简明的规范。这些表格根据2010版规则的文字描述确定,力求严格、忠实反映文字描述体现的披露要求。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业务和会计处理需要,在表格的行和列设置上,均提供了灵活的备选项和自定义功能。因此,以表格化形式规范年度报告披露格式,一方面兼顾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统一化、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提高了文字性条文的可操作性,提高了上市公司之间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可有效缓解文字性条文的执行上理解不一致、判断标准有差异、格式不统一等不足。
二是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对计算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报告期期末和比较期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作出明确规定。实现了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分母口径上的一致性,提高了该指标技术处理上的逻辑合理性。
三是鉴于旧版规则未涉及报告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的计算问题,2010版规则结合证监会会计、审计日常监管中的答复口径,首次明确了这两种情形下的每股收益计算。
2010版规则是在2007版15号文和9号文基础上所做的修订。2007年,证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曾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3项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从2007年年报起开始实施。针对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新增会计法规带来的更新规定问题,证监会开始着手修订工作。修订稿履行了必要的系统内征求意见程序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对反馈意见比较集中且影响重大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对部分反馈意见予以合理吸收,并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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