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第二次保险稽核审计联席会议日前在京召开,会议就保监会稽查局起草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再次征求了各公司的意见。
来自人保集团、国寿集团、中再集团、太平集团、平安集团、太保集团,以及人保财险、国寿股份、友邦上海分公司、信诚人寿和中意财险等11家分管稽核审计的公司领导和稽核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保险公司的审计体制、机制、目标、任务以及如何建设保险集团的风险防火墙进行了交流,并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
首先是保险集团风险防火墙建设的必要性。当前,保险集团公司在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市场传递的可能,新的风险类型和新的风险传导方式不断产生。如集团内部各机构之间的传递性风险、不良关联交易风险、利润转移风险、资本金重复计算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等等。如果没有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积累和爆发,这些都对内部风险防火墙的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其次是保险集团防火墙建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防火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通过持股、业务、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限制,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设置屏障,限制成员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旨在割断各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以防止风险相互传染。
与会公司普遍认为建立保险集团防火墙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注重结合公司实际,为战略发展服务;二是要注重体制、机制以及制度的一体化建设;三是处理好防火墙与发挥协同效应的矛盾;四是要平衡防火墙为集团带来的收益与成本;五是要宽严有度,充分考虑制度刚性和适当弹性原则。
据了解,《指导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将对有效遏制保险机构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保监会稽查局局长裴光对各公司落实《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各公司要做好研究起草本公司责任问责实施办法的准备工作。二是各公司要认真思考案件问责的体制、机制,确保办法制定后能够顺利执行。三是建议各公司认真清理历史遗留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