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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将要公开披露

来源:新快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1日

  昨日,中国保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当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昨日,中国保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规定,当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

  偿付能力一直是保险公司的核心数据,非上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披露,即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公众也无法获知。而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日前还表示,截至今年9月底,国内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已由此前的8家减少为5家,但无论是此前的8家还是现在的5家,保监会均未公布过具体名单。

  而随着草案的出台,这意味着未来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就必须公开披露,这也可以限制部分保险公司的片面扩张。根据保险会的标准,偿付能力充足率按低于100%、100%至150%、高于150%被划分为不足类、充足Ⅰ类和充足Ⅱ类等三类。而刚实施的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草案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与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披露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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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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