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7日
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高管审计管理,高管离任原则上必须“先审后离”。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天发布。按照《办法》规定,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审计,对其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检查,从而客观评价其依据职责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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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对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时,应当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中,对保险集团公司下属保险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的,可以由其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对总公司除总经理外的管理层成员进行审计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实施。对包括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地市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进行审计的,则由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还对保险公司高管审计的时间间隔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董事长和管理层成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年,其他高管人员不得超过两年。离任审计应当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原则上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确有理由不能事先审计的,应当在审计对象离任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聘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专项审计则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时间和时限。
谈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如何处理,上述负责人称,对于审计报告揭示的违反监管规定的问题,《办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调查取证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违规行为较轻,保险公司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的,免于处罚;(二)情节较重,但保险公司整改及时,处理到位的,可酌情免于或减轻处罚;(三)对审计发现问题不追究责任或不认真组织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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