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连险等新型寿险产品条款专业性较强,市民投保时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的解释来判断,这不但容易给人以信息不对称的感觉,而且诸如夸大产品收益、隐瞒初始费用、仿造客户签名等销售误导问题也随之产生。
近日,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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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销售风险
为了帮助投保人充分了解新型寿险产品,在销售环节,《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新型寿险产品时,应当向市民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用于利益演示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红险分别不得高于6%、4.5%和3%,现金红利累积年利率不得高于3%;投连险分别不得高于7%、4.5%和1%;万能险分别不得高于6%、4.5%和最低保证利率。
为规范新型寿险产品的销售服务行为,上海曾在2006年1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分别推出《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确认表》和《银行渠道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监督表》,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签字,以监督营销员和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若销售人员未做到承诺的服务内容,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投保人所缴保费。
然而,不少市民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个别营销员通过欺骗、隐瞒以及复制签名等手段,想方设法让投保人的签名落在确认表上。当投保人面对似是而非的“亲笔签名”时,不得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证据”,致使最终权益受到损害。
加强售后回访
保单回访制度可以帮助投保人再次了解所购买的保险产品,一旦发现不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可以选择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在售后环节中,《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犹豫期内对除团体保险外的一年期以上新型寿险产品投保人进行回访,并分别规定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的回访要点。
投连险的回访要点是: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利益演示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万能险的回访要点是: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分红险的回访要点是: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保险公司制定全国统一回访标准话术的,应当将回访话术作为产品备案内容统一向保监会备案。
目前,寿险公司都建立了新型寿险产品100%回访制度,且对回访成功率提出硬性指标。但不容回避的是,在销售过程中也常常会发生个别代理人篡改投保人联系方式,以确保有问题的保单蒙混过关的现象,值得引起市民重视。
信息持续披露
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属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在持续披露环节,《管理办法》分别规定了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披露规则。
投连险信息披露时,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明示: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选择权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每半年发布一次信息公告,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万能险信息披露时,保险公司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示基本特征、保单账户运作原理、收取的各项费用等内容;在网站上,每月至少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并保留最近10年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在保单状态报告中增加保单信息、账户价值变动信息和每月结算利率等内容;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分红险信息披露时,保险公司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披露产品基本特征、红利分配、利益演示、犹豫期和退保等内容;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其中应包括分红政策、红利分配额度等内容。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应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应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处罚力度加大
为确保《办法》的执行,保监会将开展对新型产品销售误导问题的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是否建立并完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销售人员是否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是否按照《办法》要求对新型产品进行100%电话回访等。
相比2001年底出台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管理办法》加入了法律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未按照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建议:投保人在做出购买决策之前,应当关注3项重要措施:一是建议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确定该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购买需求。二是建议收到保险单以后,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确定该保险产品不符合自身保险需求,可以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三是建议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做好配合工作,仔细聆听客服人员提问并认真回答,如有疑问的,应尽快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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