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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增值税税率 应与简并税率相结合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李旭红

  9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的情况下,要进一步激发我国市场活力,一个关键的举措是加大简政减税降费力度,要把减税降费措施切实落实到位。其中,关于减税降费的内容就包括增值税降低税率等。

  增值税税率降低

  能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今年年初我国已颁布了相应的政策,将原17%的税率降低为16%,11%降低为10%。据统计,截至目前,今年各项增值税改革已实现了减税金额1745亿元。在9月20日的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明确表示,增值税税率要继续下降。毫无疑问,这释放的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信号,通过增值税的减税达到激发市场活力的政策效应。

  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总额最大的税种,由于宽税基,广泛征收,涉及货物、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方方面面,因此,增值税的减税对于实现积极财政政策的目标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那么,增值税该如何改革才能实现减税的目标?通过何种路径增值税的减税效应能够最迅速地传导至市场,从而达到尽早释放改革红利?其中,降低税率是最为直接而有效的手段。因为,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应该对最终消费者课税,在税基既定的前提下,税率越低自然税负便越低。因此,直接将增值税的税率降低,通过环环抵扣,在企业层面的各个产业链环节进行流转,最终税负传导至最终消费者手里,税率的降低将产生最为直接的减税效果。在当前,要尽快实现减税让利的政策目标,这是优选的政策路径。

  增值税税率下降应考虑简并的空间

  增值税税率的下降还应该考虑到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大背景。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始规范征收增值税以来,长期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导致货物与劳务间存在重复计税的情况。因此,2012年开始实施营改增,通过渐进式改革分行业实施,至2016年5月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完成了增值税全面覆盖流转领域的改革目标。但是,增值税作为国际上最为常见的税种之一、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却尚未立法,因此下一步的税制改革任务中,增值税的立法工作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经过2012~2016年长达5年的营改增,关于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内容已经基本完善,还有两个主要的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留抵退税的问题,今年我国已颁布相关政策,允许部分行业留抵退税,启动了增值税留抵额允许退税的改革;二是增值税的简并税率问题,经过渐进式的改革,增值税税率已仅剩下16%、10%、6%三档标准税率,但是,根据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一般标准税率仅设置一档,少数国家设置一档标准税率,一档低税率以解决需要特殊照顾的部分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行业。因此,从与国际税制协调及接轨的角度去看,我国需要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

  此次增值税税率的下降,应该与增值税简并税率的改革目标相协调。也就是需要维持政策的一定稳定性,将此次降低增值税税率与未来增值税立法的简并税率相统一,尽量减少由于税率调整而有可能导致的税收遵从成本上升的问题。

  由于增值税的普遍覆盖,并且我国所采用的是以票抵扣的税收管理办法,因此,日常交易行为中几乎有交易行为就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的调整必然带来增值税发票系统的调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均需要去适应政策的改革。此外,由于数据经济的发展,许多企业的管理水平在上升,他们通常通过信息化的手段来实现企业的业务、财务、法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管理。税率的调整,需要企业从招标报价、合同签订、会计核算、计税申报、系统维护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整、培训、更新,无形之中也会增加一定的遵从成本。虽然遵从成本并非直接成本,但也是不可忽视的隐性间接成本,从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去看,遵从成本也需要降低,因此,应该按照简税制的改革思路,通过简并税率,既降低增值税税率,达到减税的当前政策目标,还要与未来增值税立法的简并税率相结合,争取政策能够尽早到位,维持税法的稳定性。

  增值税税率下降

  还应考虑到国际竞争力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与世界的融合度进一步提高,货物、资本及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加速。据统计,2017年,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已达到4.1万亿美元,年均增长14.5%,居世界第一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资本及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加剧,税制的设计也需要国际化,因此,我国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需要融合国际视野。

  以“一带一路”建设为例,截至2018年9月,“一带一路”沿线参与合作的国家共有92个,从参与国的覆盖面去看,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占比较高,包括新加坡、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缅甸、文莱、东帝汶及蒙古等国家。东亚区域使用增值税的国家均呈现增值税税率级次少、税率多为10%、设置零税率等特点,除越南在零税率外设置有3档税率,其他国家基本适用一档税率,且多为10%,同时,除菲律宾标准税率为12%以外,其他国家标准税率均不超过10%。

  与经合组织(OECD)国家相比较,其平均标准增值税税率从2008年的17.6%上升到2016年的19.2%,近两年税率上升的趋势逐渐稳定,截至目前稳定在19.2%的平均水平。2018年,除南非增加了增值税税率外,其他国家没有提高税率。部分国家降低了增值税税率,但辅之以扩大征收范围的措施,如缩小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因此,从提高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角度去看,此次增值税税率的下降还应该与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相协调,并且定位在一个合理的标准。以上的数据显示,与OECD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并不高,但是,与“一带一路”相关国相比较,我国对外经济往来较为密切的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增值税税率普遍低于我国。并且,从世界税制改革的趋势去看,增值税税率水平呈下降的趋势。由此可见,降低增值税税率既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也与国际税制的发展趋势相适应。

  当然,税率下降到哪一档较为合适,这是一个难度更高的问题。这需要根据我国的综合国情及收入水平去进行测算,才能拟定科学、合理的税率,“一带一路”东亚、东南亚地区国家10%的普遍税率水平也是我国可参考的一项数据。

  除税率水平之外,要提高增值税的国际税制竞争力,还需要考虑到消费地原则的设计。假设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水平低于进口国家的税率水平,则来源地原则课税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或许更为有利,因为,出口企业在我国征税。但是,假设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水平高于进口国家的税率水平,则显然消费地原则课税对于我国的出口企业更为有利,因为根据消费地原则课税,我国的企业可以通过免税制度及退税制度,实现以不含税价格出口,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增值税税率的高低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就不那么明显了,有利于提高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总而言之,降低增值税税率显然对于纳税人是有利的,可以实现相应的减税,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激活市场活力的目标。但是,从更长远的角度去看,此次增值税税率的调整还可以与简并增值税率及提高国际税制竞争力相结合,以发挥更为长远的减税效应。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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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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