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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应该采取简明化处理方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4日

    特约评论员 刘波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8月31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个税法首次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将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在此前三险一金的专项扣除基础上,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支出设为专项附加扣除。
 
    随着起征点问题的尘埃落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设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个税法中原则性、粗略性的规定如何落实为具体的细则,并在实践过程中确保公平性,引起了广泛讨论。
 
    有学者建议,专项附加扣除的引入必须慎重,因为民众的生计需求多种多样,假如在某些方面实行专项扣除,必将有更多的扣除请求被提出来,这必然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变得越来越复杂,不符合税制简化的国际潮流。尽管这一善意的提醒不无道理,但作为个税综合性改革的一部分,引入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仍然是有必要的,这代表着税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虽然我们可以把公民视为一个个抽象的个体,但事实上绝大多数个体的生存都是以婚姻和家庭作为基本条件的,这也是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基础。因此,政府必须承认公民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开支也属于基本的生计开支,而鉴于统一免征额的做法不能把不同个体的复杂性纳入税制的考虑之中,所以,采取专项附加扣除的做法弥补这一缺陷是合理的。
 
    也有学者提出如何确保专项附加扣除被用在正确方面的问题。比如对子女教育设定专项扣除,如何保证纳税人确实将节约的税款投入子女教育,即使可以证明,仍然有证明成本巨大的问题,并会降低税收征管的效率。尽管这一担忧有合理之处,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仍有必要,因为我们应该假设家庭会理性地将由社会条件决定的必要费用投入到子女教育之中。公民自己通常更能决定何种支出方式对自己更有利,通过专项附加扣除让公民掌握更大的配置资金的自主权,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还能产生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因为假设公民税负过重而产生政府需要介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不充分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动用财政资金,而从一开始就把这些问题在更大程度上留给公民自己去理性处理,是更为适当的做法。
 
    当然,如果要求税务部门无限接近真实地了解到每个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负担,在此基础上加以扣除,显然是不现实的。这也势必会影响到公民的隐私保护,并引起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这也是一个“公平悖论”,即假如追求一丝不苟的公平,因为其巨大的实现成本,反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等国家个税税制修改的做法,把复杂的社会现实抽象化,设定统一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并根据个人或家庭需要抚养的人员(包括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无劳动能力者等)按比例地进行扣除。这一简明化的处理方式可以成为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合理性依据,因为这可以打消对扣除口子一开就导致税制无限繁琐化的疑虑。假如担心这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过大影响,那可以先设定比较低的扣除标准进行尝试,以后随着形势的发展逐步提高。
 
    归根到底,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税制应该保持稳定,不应该变动得太剧烈,也不应该轻易实施没有得到合理化论证的改革措施,但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在国家财政和个体经济自主权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给予个体更大的使用自身劳动所得的空间。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生命质量追求的提高,被归入“基本生计”范畴的开支需求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国家税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容纳这样的变化,让人们在更充裕的空间里,一方面保证自身和后代的繁衍,另一方面实现各种更高级的追求,这对长远的社会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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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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