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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遭遇“套路贷” 法院依法驳回职业放贷人诉请

来源:北方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0日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套路贷”案件。职业放贷人要求一名大学生“偿还”巨款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宋某是职业放贷人,被告李某是某大学二年级的学生。李某因勤工俭学需要启动资金,看到网上广告,来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后因偿还借款发生争议,宋某在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宋某以《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合同显示“宋某是出借人,李某是借款人,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借款数额9.75万元,借款交付方式是现金给付,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3%。”落款有宋某、李某签字。李某承认签字真实,但否认借款数额,认为借款只有1万元,李某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案外人通过支付宝分三笔向李某转款1万元。宋某则否认支付宝转账与本案有关,提供照片和录像证明付款过程,照片和录像显示李某手举身份证和《借款合同》,面前摆放10沓现金,近10万元,李某在视频中声称已经收到9.75万元借款。

    法院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交付借款是民间借贷生效的要件。宋某和李某之间不存在近亲属等特殊身份关系,宋某作为放贷人应当规范和严格自己的履行行为,应当举证证明交付借款的完整过程并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宋某陈述现金交付9.75万元,此举违反职业放贷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职业放贷存在“套路贷”现象,存在多种套路设下的陷阱。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态或者社会经验不足,采取蒙骗、敲诈、威胁等手段,以“担保”、“押金”、“行规”等借口,迫使借款人确认虚构的本金,达到借款合同内容清晰、交付借款证据充分等表象,产生借款合同成立的错觉,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达到非法目的,借款人很难形成有力的反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不给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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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郭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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