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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违规经营追责办法下月施行 重大损失责任人降职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办法下月底开始施行
 
  发生重大资产损失责任人将降职
 
  国资委网站昨天发布消息,《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将从8月30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是我国实施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中特别明确了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
 
  明确11个方面72种责任情形将被追责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追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应追责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
 
  首先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追究情形。比如,在划定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时,就包括了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等情形。
 
  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中,涉及了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重大损失责任人扣减追索100%绩效年薪
 
  其次,办法还强调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了央企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比如对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将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等。
 
  同时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等。
 
  此外,办法还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央企要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根据国资委昨天发布的消息,中央企业将根据这一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同时,各地区国资管理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文/本报记者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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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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