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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是防范互金风险治本之策

来源:金融时报 卓尚进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3日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部署动员会。此次会议是在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向互联网金融业界及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明确信号——今后一到两年内互联网金融领域必须严格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并探索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长效监管制度体系。

  积极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行动,必须确保完成任务。中央早已明确,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是三大攻坚战之首,其中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7月2日,新一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会议,审议了金融委办公室提出的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就是该方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把握好节奏和力度,高度警惕去杠杆过程中的“次生风险”。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自2016年4月启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其他16个部委以及各地政府,正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两年多时间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无序发展、生态恶化的局面有所改善。在各部门、各地的监管高压下,不合格机构加速退出互联网金融活动,存量机构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明显压降。

  专项整治虽然取得明显成绩,但由于受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网贷行业的复杂性、网贷备案不定时延期和其他因素影响,最近一段时间,行业风险事件不断积累和爆发。据网贷之家数据,今年6月,P2P网贷行业有63家平台出现问题,包括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和跑路等,另有17家平台停业或转型。业内人士由此担心,行业内风险进一步扩散,或会使更多投资者失去信心。

  正是在这个“节骨眼”上,央行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下一阶段深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这体现了决策层的一贯立场和基本态度——既坚定不移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同时,这也体现了决策层的务实做法——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充分考虑网贷行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矛盾,实施持续严格监管,但要避免在严格监管中引发新的更大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对于合法守规、有益于实体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创新,要通过立规矩促发展;对于实质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伪创新,要及时纠偏,坚决打击,切实促进互联网技术发挥作用,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从该工作方案的相关内容及蕴含的原则导向看,决策层充分认可互联网金融包括网贷等新业态存在的必要性,高度重视其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促进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金融机构融合发展。这为互联网金融包括网贷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信心,对此业界要满怀期待。

  下一阶段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重点是化解存量风险,兼顾遏制增量风险。按照决策层的要求,进入攻坚阶段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在整治方法上要明确政策界限、聚焦工作重点、完善整治方式、强化整治力度,同时要先行先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政策界限已经明确,互联网资管、互联网保险等政策界限标准非常清晰——有牌照才能开展,没牌照就是非法行为。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方面,要继续坚持持牌经营原则,在机构准入上要遵循在注册资本、股东资质、高管资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严格要求。由于2015年之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基本上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的“三无”状态,由此积累了巨大的“存量风险”。虽然经过近两年多时间的专项整治,“存量风险”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得到释放,但从实际情况看,其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对此,必须予以重点防范化解,引导机构无风险退出,开展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稳妥有序加速存量违法违规机构和业务活动的退出。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的创新动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增量风险”每天都在伴生,因此,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防范其“增量风险”。对此,要加强监测预警,广泛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是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治本之策。这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得出的经验教训,更是新时代建设现代金融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应当说,从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等10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监管与规范并重的时期。《指导意见》分别规定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性质及对口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相关机构适时制定监管细则。之后,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了监管细则。最近3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和规则不断健全,监管空白有所弥补。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迄今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正如监管层所说,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必须与时俱进,加快探索和建立健全新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从一行两会一局到其他相关部委,从中央到地方,以及互联网金融各机构,都需要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步伐一致,形成合力,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尽快建立健全既能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形势、又符合本国国情实际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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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卓尚进

责任编辑:郭豫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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