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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多变 保险业“硕鼠”频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天翔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30日

  一份名为《2009年河北保险公司司法案件情况》的通报,近日已由河北保监局发出,各在河北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也陆续将这份通报传回到了各自的总公司。

  尽管所通报的案件发生在河北,但是仍有相当的代表性,而中国人寿 在河北的几个分支机构显然成为了“重灾区”。这份通报中的4个案件,有3个是发生在中国人寿的,并且每个案件所涉及的金额都非常大。

  2007年7月,中国人寿廊坊分公司王某、刘某先后与邮储大城支行签订代理协议,由邮储大城支行为营销二部代理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约定期限一年,共揽收资金1464万元。上述资金直接汇入王某、刘某指定的个人账户,被二人用于购买股票、基金、保险等,其中返还保费本金及利息6363615.38元、理财损失4084346.19元,案发后冻结资金624782.52元、退保损失692400元、手续费242860元、无法确定用途的资金2631995.91元。同年12月判决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至2008年,中国人寿沧州分公司业务员祁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夏某49人保费不上交公司,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合计294715.7元。2009年2月,以职务侵占判处祁某有期徒刑7年。

  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间,中国人寿石家庄分公司营销员付某,私刻公司发票专用章,私制假批单,以高息存款为名,分三次骗取客户谢某人民币68.7万元,期间付某分别以返还利息及本金方式退还被害人4.5万元,至案发前尚有64.2万元没有归还。2008年9月,中国人寿当地机构向石家庄公安部门报案。2009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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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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