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李华林 肖春华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3日
(赣州金融网讯)近日,省政府出台了《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对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条件、组建工作要点、设立申请材料等进行了明确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根据《指引》,在我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出资人必须具有持续投资能力,原则上应是存续期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管理规范、盈利能力较强、信用优良、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的企业,且其出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此外,自然人不能作为主发起人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但可参股融资性担保机构,其出资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指引》规定,设立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跨设区市经营或拟在注册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根据今年4月21日市政府下发的《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它地方金融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将由市金融办负责。据悉,市金融办今年新设立的“地方金融科”将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新闻链接:《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申报审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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