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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贺州分公司因大病保险科目列支不真实被罚28万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1日

    新浪财经讯 6月11日消息,广西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进行处罚。广西保监局经查,2016年11月,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不真实,涉及金额66000元。时任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总经理廖克扬、综合管理部经理廖文近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共计罚款28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第8号)
 
  桂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
 
  营业场所: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177号
 
  负责人:李西林
 
  当事人:廖克扬
 
  身份证号码:45242119621031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广西岑溪市岑城镇大中路66号
 
  当事人:廖文近
 
  身份证号码:45242619791206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龙山路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1月,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大病保险“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列支不真实,涉及金额66000元。时任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总经理廖克扬、综合管理部经理廖文近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费用报销会计凭证复印件、环保袋订购合同复印件、挂历供销合同及挂历发放情况说明复印件、相关人员任职及免职文件复印件、相关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认为公司主动配合查处,并在检查组反馈问题后,主动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消除不良影响,应酌情予以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存在配合检查、主动整改的行为,但不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形。因此,对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贺州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廖克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廖文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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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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