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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险企管理细则征言: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提至5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1日

    外资险企管理细则征言: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50%提至51%
 
  每经记者 袁 园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加快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制度,中国银保监会正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5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外资保险公司在合资寿险中的持股比例作了修订,持股比例上限从原来的50%放宽至51%。并提出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是把之前政策提出的对外开放落实到了法规层面,整体来看,监管层的反应还是很迅速的。
 
  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达51%
 
  对比2004年发布的《细则》,《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外资的持股比例,也对外资股东的退出给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
 
  此外,对于退出途径。《征求意见稿》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要求。
 
  除了提高持股比例和规范退出路径外,《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2004版的《细则》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在本细则生效后2年内缴足;未缴足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对于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在《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完全取消了这个限制。
 
  外资险企经营灵活性增强
 
  “这是把之前政策提出的对外开放落实到了法规层面,整体来看,监管层的反应还是很迅速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就实现投资比例放宽至51%,投资比例不受限制的时间也由五年变为三年。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在合资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从而增强了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
 
  对于中国保险行业来说,对外开放的时间并不晚。上世纪80年代,外国保险公司被获准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1992年上海被选定为我国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当年7月,《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发布三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公司。
 
  彼时,试点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在指定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中国公司组建合资企业,业务范围也仅限于几个险种。进一步的开放发生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当年12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监管框架形成。2004年,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在发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被允许,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也逐渐取消,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51%,但寿险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
 
  在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指出,在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方面要有新作为,要着眼于提升银行保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同时坚定不移推进我国银行保险业对外开放,确保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扩大外资机构业务经营空间,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不断扩大对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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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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