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跑路” 担保人还款
来源: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3日
近来很多的民间借贷案件,都是借款人“跑路”,留下
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很多担保人在开庭时叫苦不迭。虽然法律规定担保人在履行义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但大多都是在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后一无所获。近日,潘集区法院就强制执行了这样的一起借款人“跑路”,担保人来履行借款义务的案件。
2015年3月13日,陈杰某因购买煤矸石,向淮南某
银行支行借款50万元,由陈多某、陈忠某、陶某提供保证,并于当天签订了保证合同。一年后到了还款期限,经淮南某银行支行多次催要后,陈杰某偿还了一部分欠款,仍有本息581654.38万尚未偿还。淮南某银行支行诉至法院,拿到胜诉的法律文书的淮南某银行支行,在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遂向潘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潘集法院受理此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借款人陈杰某均没有找到,后执行法官了解到陈多某、陈忠某、陶某三人为陈杰某做了担保。经多次上门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陈多某、陶某慑于法律威力,主动联系淮南某银行支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40万执行款,至此案结。
以案说法:
从法律的层面来说,担保可以简单分为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力。无论是何种担保,担保人都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民间有句金玉良言“馋人说媒,痴人作保”,希望大家在帮“好朋友”做担保时要理智对待、慎之又慎。
(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