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28日消息,宁波保监局近日公布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经查,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违规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宁波保监局给予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21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515号
负责人:金杰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查,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017年3月,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车险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话费充值卡等礼品,涉及金额885.49万元。2017年4月起,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主动停止车险销售赠送礼品行为,2017年4月-6月未发现存在向车险投保人赠送礼品行为。时任公司负责人许宝宁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及盖章流程、资金结算明细表、抽查保单录音内容汇总表、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4月23日
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8〕31号)
当事人:许宝宁
身份证号码:61058219720917****
职务: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樟树街51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经查,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6年7月-2017年3月,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车险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赠送加油卡、话费充值卡等礼品,涉及金额885.49万元。2017年4月起,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主动停止车险销售赠送礼品行为,2017年4月-6月未发现存在向车险投保人赠送礼品行为。时任公司负责人许宝宁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及盖章流程、资金结算明细表、抽查保单录音内容汇总表、情况说明、调查笔录、任职文件、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许宝宁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