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产险广西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罚11万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新浪财经讯 4月27日消息,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近日收到广西保监局的行政处罚书。文件显示,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及保单83份,保费67387.31元。时任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代理人王世贵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广西保监局对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王世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第5号)
桂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
营业场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A栋1401号
负责人:胡献中
当事人:王世贵
身份证号码:45252319821006XXXX
职务: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代理人
住址:广西桂平市江口镇平石村四面塘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涉及保单83份,保费67387.31元。时任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代理人王世贵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业务合作清单及保单清单、相关保单复印件、移动POS机领用登记资料、王世贵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复印件、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营业执照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华泰产险广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王世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王世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