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黄丹 唐磊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4日
银行业务电子化已渐渐步入人们的生活,ATM自动存取款、网上银行转账等,一切都与一张小卡片、一串数字密码相关联,高科技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利因素,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种种手段窃取储户账户信息,进而伪造银行卡取款、消费、套现等,无法追回损失的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的诉讼纠纷屡见不鲜,存款“安全门”由谁守、怎样守,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卡被“克隆” 银行被判赔偿储户损失及利息
近日,崇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户因存款消失而状告银行的案件,原告蒋某在崇义县某银行开立卡折合一、凭密码支取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原告使用该银行核发的银行卡于该银行在某处设立的ATM机取款2万元后,卡内余额为5万余元。后来,原告持卡到该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发现存款余额有误,并在与该银行业务员交涉过程中又被告知存款余额少了458元。经查询,系被他人在鹰潭、南昌等地取现、消费。为维护自身利益,蒋某书面请求银行妥善处理其本人银行卡上存款无故消失的事情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称该行对银行卡的保护措施非常严密,卡的信息错误或客户连续3次输入错误密码,ATM机会自动吞卡,后台工作人员便会及时通知并提示持卡人。而原告称其存折与借记卡一直都由本人保管,也从未告知任何人密码,第三人又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异地取款、消费呢?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存款消失是因犯罪分子通过在自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原告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银行卡,将账楨??了义务,是否有过错。如果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时,明知有异常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应视为有重大过错。
齐心协力守护资金安全
防范银行卡犯罪、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需要社会、持卡人和银行的共同努力。
针对克隆银行卡问题,不少银行采取了系列有针对性的预防及打击措施。如广东发展银行在终端防护设备上加大投入,陆续在全国的ATM机入卡口上安装绿色预警防护装置,加强自助终端设备的监控及巡查,通过实时监控系统监测异常交易,有效避免卡片磁条被盗录。
良好的治安环境也需要社会各界齐心协力来打造。
作为存款的第一保障者——银行,其交易系统在技术质量上存在的瑕疵和缺陷有责任改善,应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升级和服务更新,不断完善银行自身的安全保护措施,积极建立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系统,发现异常情况要关闭交易,消除电子信息不能识别真伪卡的缺陷,勤于管理、维护及时检查、清理自助银行和ATM机上存在的异常现象,不断提供和完善银行自身的服务质量,给银行客户营造安全的业务环境。
而对于个人来说,银行卡被复制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持卡人则要多加小心,从自身出发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万一银行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挂失。持卡人还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银行卡被“克隆”,关键在于储户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包括经常更换密码,不要轻易委托他人帮助办理存、取款业务,妥善保管银行交易后的明细打印单据,在ATM机取款时注意观察是否存在有无异常粘贴物、附加物,办理资金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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