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人民银行上犹县支行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本站专稿)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统筹城乡发展亟需金融先行,尤其是农村金融先行。近日,人民银行上犹县支行就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做了深入的调研。
农地法律风险约束
一方面,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农地缺乏融资载体功能,耕地承包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等相关土地权益及其附着物不能设立抵押权,直接制约了土地的融资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市场还不够完善,导致抵押物处置程序复杂、条条框框限制很多,一旦要真正处置流转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或农民住房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难以维护银行债权。据调查,近5年来上犹县农村金融机构未开办过以农地、宅基地、集体企业用地使用权抵(质)押的贷款,只有少量果园抵押贷款,金额不过300万元。
金融信贷制度约束
一是金融机构严格的抵押担保条件和贷款审批制度想使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的农户很难获得贷款。目前农户资产资产较少,缺乏符合现有规定的抵押、担保物,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的融资方式目前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农户贷款难现象仍较为突出。二是贷款期限较短。据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基本能满足粮食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由于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多为3-5年,贷款期限大多需3年以上。三是贷款利率过高,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按市场定价,因为农业的弱质性,当前的农业贷款利率普遍过高,农村信用社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50%,而现阶段国家对土地流转方面的贷款尚未制定优惠利率政策。利率过高,制约了农户对贷款的需求,也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一是农村金融机构少而单一。目前赣州市涉及土地流转的金融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3家,但近年来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基本是唯一的资源供给主体,不但其信贷资金供给的垄断地位较为突出,且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二是金融产品过于单一。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将在原有基础上涉及加工业、规模农业等多个领域,要求贷款品种具有多样性,可供选择,灵活方便,手续简单,操作性强。而当前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为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三种,很难满足土地流转后多种经营的需求。三是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建设滞后。土地流转改革后,规模化经营使农村资金流量逐步放大,现有的农村支付体系中存在的现金结算量大且不及时、票据使用率低、以及未设置ATM机、POS机等问题。
土地流转市场不规范
农村土地流转目前尚无流转中介组织,更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估机制不健全,农民咨询政策无去处。在土地流转中,口头协议流转的居多、正式签订合同协议的居少。据调查,土地流转没有签订流转合同、由农户双方自发流转的面积约占65%。即使在一些已经已经签订的流转承包合同中,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改变等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导致金融机构不敢贸然支持。
风险分散补偿机制缺失
一是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基本上还是空白,缺乏产业风险准备金、救灾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需要金融机构全额承担信贷风险,除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得不到税收优惠。二是农村担保体系缺失,辖内还没有农业贷款担保公司。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滞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仅局限于少数几家,涉及自然灾害和疫情的生产性保险仅有能繁母猪保险、水稻种植等2个险种,保险还不能覆盖当地主要农作物。
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服务能力。一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或新建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组织等适合农村地区的小型信贷机构,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三是逐步放宽对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限制,允许和保护合法的非正规融资渠道的存在和发展;四是加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建设。根据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机构网点,加强农村支付结算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建立多层次、适度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包括农户在内的各类农村经济主体的土地流转融资需求。
二、创新农地金融产品,创造金融支持土地流转运行条件。一是建立“土地储蓄”。土地出让者以耕地纯收入把土地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收入,银行把存入的土地集中贷给成片种植、规模经营的大户,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要素的收益率。二是推行土地证券化。通过审批允许县级以上政府发行特定区域“土地债券”,并以当地政府有效国有资产担保后,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以此盘活流转地的融资功能。
三是以流转地上的农产品推向期货市场,增加流转土地直接融资功能。四是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创新信贷品种,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更好地适应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五是拓宽农地抵押贷款以外的农村信贷产品创新,如推动联合增信方式,开展多元化的农村信用担保评估等。
三、完善农地法律框架,奠定金融支持土地流转法律基础。一是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明确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流转的管理、纠纷的处理等;三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地位,允许其抵押、折资入股等流转。四是指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五是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细分不同类型农村土地有关抵押的法律权限,防止金融机构债务悬空。
四、构建信用风险分散机制,构筑金融支持土地流转避险屏障。一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实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农户联保、社区担保、政府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建立财政为依托的涉农资金担保服务中心,积极组建农民互助担保协会,鼓励社会资金组成民间担保公司,加快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引导、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二是健全农村保险体系。加快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业巨灾专项风险基金和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步伐,根据农业的特点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套保险,提高农业抗灾和补偿能力。三是建立专门的贷款损失保障机制。在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收购,弥补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对土地经营权抵押可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签订相关回购协议,保证金融机构在无法及时有效对使用权进行重新流转的情况下,由政府组织土地的重新流转。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构建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环境保障。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流转档案,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领证等基础工作,免费为农户开展有关土地流转的业务培训、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提供合同范本等服务;二是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定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估市场价格,为公平交易提供参考,以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三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监管。重点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市场操作,严格用途管制,使土地流转行为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六、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建立金融支持土地流转长效机制。一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帐核销条件,对因实行对农贷款利息优惠而导致的损失给予财政贴息。二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吸取存款留归当地用于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当年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新增额超过一定比例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三是探索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机制,对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在贷款利率、抵押率设定上给予适当倾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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