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华海财险“酒友保”引发道德风险热议 称已停售

来源:经济导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09日

    日前,有媒体刊文曝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海财险”)低调上线了一款共同饮酒人责任保险———“酒友保”。经济导报记者日前致电华海财险客服咨询该险种,客服表示“酒友保”已停售。
 
  值得注意的是,至此“酒友保”仅上市一个月有余。此前,由于可能引发相关道德风险,“酒友保”曾遭舆论热议。
 
  号称“全国首款酒桌责任保险”
 
  据媒体报道,“酒友保”是由山东福鑫华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鑫华邦保险代理”)设计,与华海财险合作研发的全国首款酒桌责任保险———共同饮酒人责任保险,该产品目前已全面上市。
 
  与此同时,经济导报记者也在百度贴吧中发现关于“酒友保”的相关推广。今年2月27日,有保险代理人在百度贴吧晒出截图称,“共同饮酒人责任保险(酒友保)上市并成功激活啦。”
 
  据了解,“酒友保”保费1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年龄为16-60岁。保额为每次事故10万元,全年累计30万元。
 
  正如媒体曝光的,这位保险代理人在贴吧中也指出,“由山东福鑫华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计、与华海保险合作研发了全国首款酒桌责任保险———共同饮酒人责任保险(酒友保),已全面上市并激活成功。”同时,他表示“需要代理或者购买的可以咨询。”
 
  从上述保险代理人提供的华海财险官网购买“酒友保”的激活页面截图来看,2月27日,该险种保单状态为“有效保单”,投保人来自山东莱芜,产品代理人为福鑫华邦保险代理。若按该保险代理人所说的“上市激活时间”来算,从2月27日至今,“酒友保”推出市面仅一个月有余。
 
  理赔条件较苛刻
 
  事实上,“酒友保”的推出颇有点“恰逢其时”的意味。在近年来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因饮酒引发的酒驾、斗殴、人身意外等社会现象屡见不鲜。
 
  “春节期间,同场聚餐的一位朋友酒后跌落楼梯受伤。”一位读者就曾向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包括这位读者在内当场参与喝酒的朋友共同分担了伤者8万元的医药费。如同上述读者所言,在饮酒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成为当下热议的社会问题。据了解,目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为“强迫性劝酒”、“明知不能喝仍劝其喝酒”、“酒后驾驶”、“未有效劝阻发生事故导致饮酒人伤亡”、“未安全护送”等情形被认定为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导报记者拿到的“酒友保”产品“保险责任”显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与他人共同饮酒造成其他共同饮酒人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由人民法院确认被保险人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值得留意的是,在“酒友保”的“除外责任”中明确,“被保险人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基本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就是说,若被保险人未做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就无法获得理赔。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该免责责任在实际中较难界定。
 
  应对劝酒等行为进行管控
 
  对于该险种,经济导报记者登录华海财险官网后并未在“保险商城”中找到。经济导报记者曾于4月3日致电华海财险客服咨询。
 
  “‘酒友保’确实是华海财险的产品。”客服人员当时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当经济导报记者表示要购买此险种时,该客服人员表示“目前该产品已停售,无法购买。”
 
  对于“酒友保”的停售原因,华海财险客服人员并未给出答案,仅表示“是上周接到的停售通知”。
 
  此前,有媒体曾质疑华海财险推出的该款“劝酒”保险存在潜在道德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上述媒体采访时坦言,“饮酒人共同责任是必须承认的一种客观存在,酒后事故频发给很多家庭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保险公司推出‘酒友保’,本无可厚非。且从保障对象看,作为责任险,其主要受益者是受害人。但值得指出的是,强迫性劝酒、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酒局的组织者没有很好地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上述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漠视生命的不合宜行为,应尽量予以避免和减少。针对上述行为的保险产品不仅要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给予赔偿,更需要加强对上述行为的风险管理与控制,通过机制设计鼓励减少上述行为,以避免该产品可能诱发相关的心理风险与道德风险。”

分享:

来源:经济导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