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4月2日消息,湖南保监局公布对中华联合财险的4张行政处罚书。中华联合财险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三笔记账凭证列支共计117216元报销宣传费用,其中虚列费用82450元用于车险业务支出。湖南保监局对其处以13万元的罚金,2名相关责任人共计被罚2.5万元。
湘潭市九华区支公司存在承保6台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共计10张保单,存在未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未按核定载人数承保等问题。湖南保监局对其处以14万元的罚金。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件: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0号)
受处罚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住所: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7号市人防办大楼九至十层
主要负责人:文小亮
经查, 你公司2016年10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000105号、2016年11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100030号、2017年7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70700114号的三笔记账凭证共计列支117216元报销宣传费用,其中虚列费用82450元用于车险业务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关于部分费用的情况说明,文某、周某等5人个人说明, BX20430300161000105号等3份财务凭证,中华联合总公司、省分公司关于费用审核有关文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9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19号)
受处罚人:周聪
住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霞光东路68号钻石湾3单元0503001号
身份证号码:43030219890605****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0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000105号、2016年11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100030号、2017年7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70700114号的三笔记账凭证共计列支117216元报销宣传费用,其中虚列费用82450元用于车险业务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关于部分费用的情况说明, BX20430300161000105号等3份财务凭证,中华联合总公司、省分公司关于费用审核有关文件等,文某和你的个人说明,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副经理(负责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8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1号)
受处罚人:文小亮
住所: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大同花苑竹园1栋2单元602号
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0811****
经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2016年10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000105号、2016年11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61100030号、2017年7月单据号为BX20430300170700114号的三笔记账凭证共计列支117216元报销宣传费用,其中虚列费用82450元用于车险业务支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关于部分费用的情况说明, BX20430300161000105号等3份财务凭证,中华联合总公司、省分公司关于费用审核有关文件等,你和周某的个人说明,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认为,中华联合湘潭中心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9日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22号)
受处罚机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九华区支公司
住所: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步步高大道12号
主要负责人:宁超俊
经查, 你公司承保6台机动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共计10张保单,存在未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未按核定载人数承保等问题。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你公司关于车辆承保情况的说明, 0216430301130332000057等10笔车险保单承保资料,中华联合报保监会批复的条款、费率复印件,中华联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产品基准费率方案使用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4万元。我局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4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