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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车撞死人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决:赔11万

来源:楚天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8日

    楚天都市报3月27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江冰洁 张青云)施工车吊楼板时不慎撞死施工的民工,保险公司以该车没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为由拒赔。今日,记者从湖北省高院获悉,襄阳中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2016年7月22日,刘某驾驶施工车为曾某吊楼板,因视线和指挥原因,将正在二楼施工的周某撞倒摔在楼下,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刘某与周某的家属签订协议,赔偿了13万元,其余损失由周某的家属向其他侵权人索赔。
 
    协议签订后,刘某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保险公司也以该特种机动车辆没有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2017年6月13日,周某的家属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宜城市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特种机动车辆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不慎致人死亡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本案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机动车辆,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被告保险公司如将本案特种作业车辆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予以赔偿,更符合立法精神。
 
    同时,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也曾明确回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故依法作出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襄阳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今日,主审法官称,特种作业车作为作业设备车辆,用于特殊作业和道路行驶,其安全性比一般车辆差,更应该依法购买交强险,提高投保额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因小失大。同时,希望各位驾驶特种作业车辆的司机居安思危危自小,有备无患患可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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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楚天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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