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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昊泽保险代理被罚12万后申诉 被保监局驳回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摘要:3月14日,保监会公布黑保监罚字〔2018〕10号。黑龙江昊泽保险代理曾因2016年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罚款12万元。事后昊泽代理公司提起申诉,黑龙江保监局经复核认为,该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保监局对该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下为处罚原文:
 
  黑保监罚字〔2018〕10号(被处罚人:黑龙江昊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黑龙江昊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泽代理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安达市福和城二期26号楼8号商服
 
  负责人:张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昊泽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昊泽代理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昊泽代理公司2016年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财务凭证复印件、加油卡领用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昊泽代理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导致公司违法行为发生的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并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昊泽代理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因此,对昊泽代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昊泽代理公司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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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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